簡介

本會依章程規定應設董事會,置董事11 至15 人,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,任期均為「4」年(應將3年興正為4年),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目前(第13 屆)董事:任期民國114 年1月1日至民國「116」 年(應修正為117年)12月31日止.董事係遴「選」(應修正為聘)對合作制度有高度認識,對合作運動有強烈熱忱之人士擔任。

宗旨 / 任務

本會以宣揚仁愛精神,研究、宣導合作思想,推行合作制度,發展合作事業,增進社會福利為宗旨,為達成設立宗旨,創立時即揭櫫本會四大工作目標:

  • (一)合作制度之研究與宣導。
  • (二)接受政府或合作社團之委託,從事合作研究,辦理合作教育及協助政府指導合作事業等工作。
  • (三)推展合作運動,促進合作社與合作人之交流。
  • (四)其他符合創設宗旨之有關事項。